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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生如欲申領「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以及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或拉近方案,因補助性質不同,無重複請領之疑慮。
[ 其他 ]
發文日期:2026-06-12 一、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致之家庭經濟負擔,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提供收入 驟減之失業勞工即時性之協助。
二、因「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已非學雜費補助,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學生如欲申領「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以及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或拉近方案,因補助性質不同,無重複請領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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