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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教育部 】公告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日後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於簽約前報部核准後辦理。
[ 研究、計畫 ]

發文日期:2025-09-30
發文單位:事業發展處產學資源整合中心
業務承辦:羅琬云
聯絡電話:0229053187
聯絡信箱:156903@mail.fju.edu.tw

一、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二、依上,貴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本部核准。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以下單位: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
(二) 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連絡電話:(02)7736-6199。
    附件檔案(僅保留120日):
  1.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檢核表.pdf
  • 若您對公告訊息內容有任何問題,請洽發文單位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