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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學校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配合填報教育部「赴陸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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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2025-01-16 來函單位:教育部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05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號函辦理。 二、 為提醒學校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並遵循現行相關法規,並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自108-1起,學生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之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師生交換及其他赴陸 交流活動,於108年12月1日起須配合填報「赴陸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三、 填報平臺網址為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檢附操作手冊如附件1;為強化各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請於填報登錄前完成自我檢核,檢核表如附件2;檢核表需經學校一級主管核章後,留存學校。請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餘請確實依手冊內容填報。 四、 通報時間: (一)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二)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三) 並於活動完成返臺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五、 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則請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六、 提醒學校赴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 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 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1項)。 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2項)」。 (三) 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 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七、 平臺聯繫窗口如下: (一) 系統操作: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李小姐,電話:06-2435163、電子郵件:rusen@stust.edu.tw。 (二) 法規洽詢: 1. 教育部國際司:徐小姐, 02-7736-6701。 2. 大陸委員會文教處:張小姐,02-2397-5589#3004。 八、 需要登錄活動之單位,請與學術交流中心徐雅琪(161392@mail.fju.edu.tw/#3069)聯繫,以利開通使用者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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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網路與資源管理組 電話:(02)2905-6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