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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解釋令,敬請師長參考。
[ 研究、計畫 ]
發文日期:2025-07-29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第 十三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國科會核釋上列第十一條但書及第十三條但書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本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責者,於辨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公平、公開、有償,及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考量研發成果之著作,授權刊載學術期刊丶論文或論文集,有益學術推廣,提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爰執行單位授権箸作人將研發成果之著作,授權第三人刊載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屬上開但書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事。惟請執行單位注意如著作人專屬授權第三人時,是否保留執行單位非營利目的之教學或研究使用權。 二、前點所稱研發成果之著作,如係因執行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所衍生者,運用時應依照「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辦理,包含但不限於研發成果及資料公開活動時,應遵循事前申請及事後報備等相關規定。 三、本會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規定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配合第一點之情事,考量授權第三人刊載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有益學術推廣,提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爰本會同意執行單位或其授權著作人就授權第三人刊載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所獲得之收入,適用上開但書規定,免依規定比率上繳。 四、授權第三人刊載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以外之其他學術發表型態(例如書籍出版)非屬本次核釋範圍,本會將另行蒐集各界意見評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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