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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教育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協助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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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2025-10-27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140109516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文化部特以海報方式宣導周知,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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